对于被判决给予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剥夺
人身自由权利
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能遵纪守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改造活动,并确实存在真诚悔改表现,或者还能取得显著的
立功效果,则可依照法定程序获得相应程度的
减刑;
而如存在以下所述之
重大立功情形的一种或多种,更应依法予以减刑:
即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行为;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特大
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后得以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