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诉讼中,有关
当事人在接到法院发出的
传票后依然未出席法庭聆讯,需要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妥当处置:
当原告未能亲自出席庭审时,可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1)由其指定的
诉讼代理人为其出席审判。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无须亲临庭审,但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原告由于自身无法言语或表达意愿的原因,(2)或者因为身患重症、遭受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出席庭审,并且已经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
2)视为原告主动撤回
诉讼请求。
若原告未能亲自出席庭审,法院将会视作原告主动撤回诉讼请求,而在
撤诉之后的六个月内,原告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
离婚案件中被告未出席庭审的情况,需依照以下步骤处理:
1)若离婚案件中的被告未出席庭审,法院通常不会做出
缺席判决,而是会对被告方进行
传唤。
若经过两次传唤后,被告方仍然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法院有权对其进行
拘传。
被拘传至庭审现场后,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若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则会作出离婚判决;
否则,则会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
2)若被告方确实无法出席庭审,例如无法表达自身意愿或下落不明;
或者尽管被告方未出席庭审,但已依法向法院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那么法院此时将进行缺席判决。
经过审理,若认定双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则会作出离婚判决;
否则,则会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