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夫妇中的任一方因身体残障而导致
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既可以选择通过制定详细的协议以达成离婚共识,亦可选择提出正式的
诉讼程序进行离婚。
若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当就此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然后由协议双方亲自向负责
结婚登记的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办理
离婚手续。
在此过程中,
离婚协议上必须明确表达出双方都愿意离婚的意愿以及对于子女教育费用、
财产分割以及
债务回归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
而如果是由其中一方提出
诉讼请求发起离婚案件的话,那么
起诉人应该提前备妥一份完整的
起诉状,同时还需提供包括
结婚证书在内的与此案有关的重要
证据材料。
之后,其应将上述文件
递交给当地的法法院,启动
离婚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