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五年
有期徒刑的犯
盗窃罪的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如若能够严格遵循监狱的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诚意和决心,甚至在某些方面有所贡献或立下赫赫战功的,他们都有可能获得
减刑机会。
2、当罪犯展现出
重大立功表现时,将有机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减刑待遇。
所谓“减刑”,其本质上是对原先判决刑期进行适度降低的一种
刑法执行活动。
狭义的减刑仅限于被依照法律程序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出现时,执行
刑罚的相关机构依据规定向法院提交相关资料,经由人
民法院审查批准后,依法对原
判刑罚进行减轻处理的
刑事司法行为;
而广义的减刑则将范围拓展至那些受到
刑事处罚的人群,只要符合法定的
减刑条件,执行刑罚的相关机构便可向法院提交相关资料,经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依法对原判刑罚进行减轻处理的刑事司法行为,这其中不仅包含了狭义减刑的范畴,同时也涵盖了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罚金、
缓刑以及因
主刑减刑后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等情况。《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