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妻子铁定要解除婚姻之际,男方若仍心
存续缘之意愿,那么便可尝试通过折衷协商以及有效对话的途径来争取挽回失败婚姻的机会。
而当女方决定打破婚姻的束缚之时,往往可能会受到了暂时的冲动影响,为了防止因激动而导致错误地做出
离婚决策,法律对于
离婚程序设置了一个静默期作为缓冲。
在
婚姻登记部门接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共计三十天的时间构成了这个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在这个期限内,女方与男方有充足的时间去深入交谈,解决各种由矛盾引发的问题。
夫妻若任意一方不愿解除这段婚姻关系,均可向婚姻登记部门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的申请。
然而,倘若冷静期过后三十日之内,夫妻二人虽然采取行动化解了矛盾却未能提出
离婚申请,则可视作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已经被撤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