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缔
结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进行
同居行为所收受的
彩礼,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退还。
倘若
当事人主张退还依照风俗习惯送出的彩礼,且经查证满足以下所有任一条件,那么人
民法院将依法对该请求给予支持:
(1)双方尚未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能真正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予彩礼并且导致送礼方生活出现实际困难的。
对于符合上述第(二)和(三)项规定的情况,应当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作为退还彩礼的必要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