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得到
出租人首肯的情况下,对住房进行
转租之有效性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基本方面来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假设参与者是房屋的
承租人,他们选择将其租赁的房源转让或转租于第三方,并且已经获得了出租人以书面或是口头形式表达的明确或默示赞同,那么据此所签订的租约则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二)然而如果房屋的承租人没有事先获得出租人的同意就将
房屋转租给了另一个第三方,而当出租人得知这一事实后虽然表达出了反对的态度,但是并未在一年之内通过有效方式与承租人终止原来的租约,那么这个时候,出租人的表态被视为是默认了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因此他们之间达成的转租协议也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三)最后,如果房屋的承租人对出租人隐瞒了其准备把房屋转租出去的意图,且出租人对此事完全不知情,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这种转租
合同的效力就如同悬而未决的待决策议题一般,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