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审乃
刑事案件侦查、
拘留与执行
逮捕、预审等事务之责归,该职责由公安机关全面履行。
同时,检察、
批准逮捕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办理案件的侦查及
提起公诉工作,皆交予人民检察院全权处置。
至于审判环节,则由人
民法院独立裁决。
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否则任何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此等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