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未经生效的合同无需承受
违约责任,除非其中一方
当事人故意采取行动来阻碍生效条件的实现。
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环境中,尽管合同早在条件达成之前便已订立,然而它却需要等待条件的实现才可正式生效。
在条件实现之前,
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滞的状态。
在此期间内,尽管
法律行为尚未明确生效,但是已经成立的
附条件合同对于各方当事人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具体体现如下:
首先,当事人无权单方面宣布撤回或者
撤销合同。
若在
合同成立之后,条件达成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擅自宣布撤回或者撤销,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其次,对恶意行为的反向推定效力。
当事人设立附条件合同的初衷在于通过这份合同获取相应的利益,他们的主观愿望是期望条件能够顺利达成,进而享受
合同生效后所带来的各种益处。
因此,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之后,在条件尚未达成之前,当事人理应承担起消极的义务,即不得采取任何行动来阻碍所附条件的实现,以便使得该行为所欲达到的法律效果得以实现;
同时,也必须保护当事人正当且合理的期待权益,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违反法律、道德以及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积极的作为或者消极的不作为来促使或者阻止条件的达成。
例如,倘若一方当事人出于不良动机,通过积极的作为或者消极的不作为来促使或者阻止条件的达成或者无法达成,那么法律将会对此作出相反的推定,视作条件已经达成或者未能达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