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刑事拘留的程序步骤如下:
首先是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层层审核,最终由具有审批权的负责人亲自签发加盖公章的
拘留证;
接下来,公安机关在施行
拘留的过程中,必须向
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原件,同时还需要求其在拘留证文本上签字并捺指印确认;
最后,公安机关应对已被拘留人员于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严格的审讯盘查,如若发现不符合
拘留条件的情况,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并向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