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中的第二、四、五款明确规定,
醉酒驾车者的
处理方式为: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
强制措施使其清醒,同时
吊销其
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相关的
刑事责任;
在五年之内都不得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
醉酒驾驶营运
机动车的驾驶员,也将受到同等的
处罚,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使其清醒,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而且十年内不得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若驾驶员在饮酒或醉酒状态下
驾驶机动车发生严重的
交通事故,导致构成
犯罪行为,那么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也不能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