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财产被设为提存之后,其损坏或丧失的风险应由
债权人承担。
在此期间里,提存物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归属于债权人所有。
而有关提存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来承担。
因此,如果是因为债权人故意逃离致使
债务人难以履行
债务时,债务人有权请求进行提存,一旦提存程序成功完成,即代表着债务人已经在自己的提存范围之内向债权人交付了对应的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
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