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程序环节中,涉及到
刑事诉讼活动的预审工作,均为公安机关负责。
对于
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实施
逮捕以及进行预审工作,皆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能。
此外,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和
自诉案件进行调查与
起诉工作;
而对于
批准逮捕、对案件
提起公诉等事项,则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职责。
而人
民法院则负责对所有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工作。
除非有法律做出特殊规定,否则任何
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进行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