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通常会给予两个月左右的期限进行侦查;
然而,若案情复杂、或是在期限结束时仍无法完成案件的调查使命,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予以延长,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若案件情况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又被判处
拘役等较轻
刑罚,则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议后,还可能延长至两个月之久,以
保证案件得到彻底的处理与解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
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