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
集体土地的征用,尽管不要求村民全体同意,然而如果涉及到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的情况,村民有权向
土地征收管理部门进行反映和
申诉。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种类型的土地在被征收时,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
首先是永久基本农田;
其次是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面积超过三十五公顷的部分;
最后是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部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