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或第三方应于正式
开庭审理前或由人
民法院指定进行
证据交互之日期将其所持有的证据依法提交。
如因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提前提供相关证据,须得经过人民法院研究后批准,方可在后续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逐步提交。
如果
逾期仍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则视作自动放弃举证的权利。
此外,原告或第三方在首次审判程序中若无合理且合法的理由而未呈交证据,在
二审程序中再提出提供此类证据时,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所有证据都必须在公开的法庭场合展示,并由各个
当事人进行交叉质证。《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