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三类特殊情况需要引起关注:
当事人作为
涉嫌犯罪之人,在某些特定的审查
逮捕阶段或许并未必须经历讯问这一环节;
然而,若其中任何一方提出需求,那么讯问的程序必然会被启动,从而进一步确保了
犯罪嫌疑人的诸多法定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2.对于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自己观点或
证据说服力的权利,其深远现实意义不容忽视。
这种策略不仅使得他们在司法程序中能够享受到多种保障机制,减少由不负责任的指控和定罪所带来的不公平待遇,而且对于检察院以及参与侦查工作的各机构来说,其权力也受到了有效的制约,在无形之中,更是加强了对于侦查员执行
职务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3.这项具体措施的真谛在于防范检察官、调查员等人行使公权时可能出现的滥权现象,同时全力维护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和基本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以此来实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终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
违法行为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