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雇主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想说明以下几点:
首先,如若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并且银行多次尝试与之取得联系但均未能成功时,我们必须理解,这可能被银行视为有意回避
债务追偿的行为,甚至被怀疑是否涉及到
信用卡欺诈等
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情况下,若
逾期事件持续超过三个月,同时银行已对该账户进行了两次以上的
催收工作,而持卡人仍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话,银行将会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
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被判定为
金融诈骗罪,并面临相应的
刑事处罚。
因此,我强烈建议各位持卡人务必保持手机畅通,避免出现失联或关机的情况,更不能擅自变更联系方式。
因为一旦持卡人所
拖欠的款项金额较大且长时间无法取得联系,银行便有权直接启动法律程序,对其提
起诉讼。《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