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采用以下两种不同途径自主地解除与雇主之间的
劳务关系: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预告解除”;
二是根据同一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即时解除”。
首先,关于“预告解除”,根据该法律条款,当劳动者有正当理由需要解除劳资关系时,其应经过以下两个程序方可达到目的:
首先,需将有关
解约事宜以书面请辞函的形式告知雇主,且此份书面请求应当在经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三十天,提前向雇主提交。
其次,如果当事者属于新任人员,其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以
书面形式知会雇主后即可立即解除劳资关系。
而对于“即时解除”方面,若发现雇主存在以下行为或事实其中任何一种,劳动者均有权作出立即解约决定:
(1)未能按照双方签署的
劳动合同中的承诺提供适当的
劳动保护措施或良好的工作环境;
(2)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合理的
劳动报酬;
(3)没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给劳动者缴纳法定社会保障金;
(4)雇主内部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损害了劳动者正当权益;
(5)使用
欺诈手法、恐吓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从而导致
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失效;
(6)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各位;
以及(7)雇主通过
暴力方式、强制手段或者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命令其实施危险性极大的工作任务,甚至直接危及其人身安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