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缺乏
书面形式的欠款凭证,依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进行
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尽可能收集并呈现出具有说服力的
证据以证明借款行为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假如借款发生时周围有可信赖的第三方人士目睹,那么您可以请其出庭为您就此事进行人员佐证;
同样地,借款过程中的录音或录像资料以及相关的转账记录等都能成为有力的证据支持。
首先,寻找
证人证实借款行为的存在是一个可行的途径。
只要证人所述属实且能够提供可靠的
证言,这些证言便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加以利用。
其次,通过录音方式来证明借款事实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然而,为了确保
录音证据的有效性,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录音内容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
债权债务的详细信息,比如让
债务人明确陈述欠款的具体数额及其来龙去脉;
第二,录音证据必须未经剪辑、修改或
伪造,并且录音内容需保持连贯性,不得有任何篡改现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