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协议方式达成
离婚合意的男女双方,必须依法拥有合法的夫妇身份。
离婚乃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两人,其
法律关系的解除过程。
若某一方并无合法的夫妇关系,那么自然也就不涉及到解除这种婚姻关系的问题。
双方离婚之际,务必要由实际夫妻关系的
当事人亲自参与其中,而任何第三人均不可替代其中任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办理
离婚手续。
当
婚姻登记机构处理离婚事宜之时,首当其冲地需充分确认好双方的配偶身份。
未经办理
结婚登记的
事实婚姻及
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依照登记
离婚的程序予以解除。
(2)通过协议方式达成离婚合意的男女双方,必须均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其主观意愿确实属于自愿。
在
民法领域,当事人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乃是
民事法律行为得以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自愿原则必须得到充分体现。
(3)在
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还须对子女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换言之,对于男女双方在离婚之后所涉及到的所有子女相关问题,都应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大前提下,作出合理且具有实质性保障的安排。
(4)协议离婚还要求男女双方就财产以及
债务问题已经作出适当处理。
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还要求在不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对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所提供的经济援助,以及对
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达成共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