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被执行人的
工资实施
强制执行时,我们主要采用以下两种途径:
扣留以及提取。
首先,“对工资扣留”的具体操作是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进行临时性的扣押,并将其置于单位账户或个人银行员工账户之下,期间需要单位及银行的积极合作与配合。
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并无权擅自挪用自身所属的工资。
其次,“法院提取”则依据用人单位及银行的协助,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进行有计划地提取,直接将工资的一部分按照固定周期转入法院执行账户,这也是一种有效的执行手段。
申请执行人可根据相关规定前往法院领取执行款项。《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