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当交易之标的物被提出并予以保存之后,包括毁损和灭失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将由债权方承担。
同时,于提存期间之内,该标的物的
孳息仍然属于债权方的
财产权益范畴。
至于涉及到的提存费用则由债权方负责承担。
因此,如若
债权人通过逃避行为导致
债务方无法履行债务时,债务方可依法申请进行提存程序。
若此种情况下的提存得以成功实施,便可视为债务方已在其所允许的提存款额范围内向债权人交付了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