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体系之中并无以“虚构
债权债务罪”为名的罪行存在。
然而,倘若有人蓄意捏造或编造债权债务关系,则此类行为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演化成更为严重的
犯罪行为。
譬如,某人
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债权债务的手段
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则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
职务侵占罪。
同样地,若
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共谋,通过共同编制
虚假债权债务来
欺诈他人,亦有可能被指控犯下了诈骗罪。
此外,当公司或企业以藏匿资产、承担虚假
债务等手法进行破产构建时,且对
债权人或他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者,他们将面临涉嫌构成虚构破产罪的风险。
即使这些虚构炒作的债权债务没有进入实质性的
司法诉讼,也不能排除其构成虚假
诉讼罪的可能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