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我们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进行了如下修订:
“对于伪造、
变造、买卖以及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所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之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
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刑事责任;
若
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
刑罚。
“对于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之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居民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之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若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