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的最长时长为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内,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应连续进行,且不得停止对相关
犯罪案件的调查、检控及审判工作。
假若发现应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或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须立即解除此二项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迅速通知到被采取此措施者及其所在单位及其他关联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