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非亲自
抚养子女的父母未承担起相应的
抚养费用,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以解决问题。
若协商未能达成满意的结果,那么便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诉诸于法院。
在这两种情况下——夫妇之间协议
离异或是经由法庭的调解而和平分手——父母均应当依据双方共同签署并自愿接受的《
离婚协议》来敦促另一方履行其对于子女的抚养责任,或者在无法依靠该协议解决问题时,发起
诉讼程序来
追讨孩子的生活津贴。
当涉及
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况时,除《
离婚调解书》之外,还应形成一份关于
离婚财产分配的协议书,其中须包含子女抚养条款。
倘若不直接
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履行职责,
当事人可再度委托律师将案件提交至法院,请求法院重新进行裁决,并且
强制执行相关支付令。
如最终宣告
离婚,那么便可以依照离婚判决中明确规定的儿童抚养费用支付条款,直接申请使用强制执行手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