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食品经营者在一年期限内连续遭受大于等于三次除停产停业及
吊销许可证之外的
行政处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采取停产停业措施,并有可能进一步吊销其所持有的许可证。
而对于那些因行政处罚而失去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商以及其担任
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负有
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自行政处罚决定正式作出之日起,他们需要在未来五年内,禁止参与任何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申请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
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
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
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
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
犯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