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法规法典的明确规定,当
行政处罚宣告撤销之后,若发现该撤销决定系
误判,
当事人有权向原处理机构提出新的
申辩与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明确指出了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处罚监督机制,并强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于公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享有
申诉或举报的权利。
对于收到的申诉和举报信息,行政机关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一经发现行政处罚确属误判应立即进行积极调整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