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迁补偿奖励属于国家强制性的赋予,参考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明文规定,当出于
公共利益这一特殊需求的时候,向国有土地上的机构或个人
征地,应对其所有者的房屋进行公平的补偿。
在进行这些房屋
拆迁与补偿时,应坚持民主决策、程序公正以及成果公开的基本原则。
2.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都有责任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到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而且必须是由相应市、县级政府确定并且具有具体管理职能的房屋征收部门来承担具体实施这类任务的职责,并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个部门的支持下,确保整个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能够顺畅地进行下去。
对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而言,我们应该始终坚守“先补偿、再搬迁”的原则。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在给予被征收人对应的补偿权益之后,后者务必在补偿协议所约定的期限内,亦或是由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时期内,顺利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诸如使用
暴力、威胁乃至非法手段,例如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及阻塞道路通行等行为来强迫被征收人进行搬迁,同时也严禁建筑单位参与到此类搬迁活动中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