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征收的农民群体,其所拥有的16项核心权益包括了土地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预先知情权、调查结果核实与确认权、申请预征
听证权、参与报批流程的权利以及对审批结果的知情权、土地补偿事宜的知情权、调查结果核准权、针对补偿方案的听证权、要求发布公告的权利、拒绝进行补偿登记的权利、安置手续办理权、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的权利、拒绝履行政府法令的权利、恢复耕作的权利、对
违法行为的举报权、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