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
债务人出现以下行为时,
债权人有权行使
撤销权:
直接以弃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等手段对其
财产权益进行无偿处置;
以显著存疑的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转让其财产,或以出乎意料的高于市场价值的价格从他人处受让财产;
以及在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担保过程中,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等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
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