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
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而不是由个别村民个人或家庭拥有。
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相应的款项,需要依照特定程序召集村民会议共同商讨,将这笔款项在所有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
对于那些
土地使用权为农民所有的情况,这些补偿费应直接发放给相应的农民;
如果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则须将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此外,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皆需依据法规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明确征收农民土地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同时还应针对如何进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合理分配做出相应的规定。
对于涉及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它们应归属其财产所有者所有。
至于社会保障费用,它主要用于为满足相应要求的
被征地农民提供
养老金等
社会保险的补贴,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进行专属的资金拨付。
当申请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时,他们有责任立即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确保款项的充分供应并且专款专用。
如果相关费用未能得到足额的
保证,则不能颁发征收土地的许可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