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明确规定,如有雇主为其受雇员工专事提供专门的教育训练金费,且施以专门技术培训项目的,可与此应聘员工签署合约,约定特定的服务期限。
若在服务期的协约上不遵守承诺的,则应聘员工需依照约定支付一
定金额的
赔偿金给雇主,但赔偿金的总额不得超出雇主带给员工接受培训的相关费用。
同时,若雇主要求员工支付
违约金的,也需要遵循严格的控制,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可超过服务期限未尽职责部分按比例应该承担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