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续订
劳动合同,应如何作出经济补偿?当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届满之际,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和
劳动者签订后
续期限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说来,这种
补偿金额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累计服务年限而定的,每增加一年的服务时间,单位就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
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若劳动者服务年限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这部分服务时间将视作一整年计算;
而对于服务时间较短的劳动者,六个月及以下者,单位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然而,若是由劳动者主动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可进一步细分形成两种状况: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保持原有的工作条件甚至进一步提升,而劳动者选择放弃签署新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毋须向劳动者付出任何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是用人单位决定降低原有的工作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
续签新合同,那么这个时候,用人单位仍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