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具有非法占用目的且透支金额超出规定限制或时间长度,同时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全数偿还者,应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
此种情况下,如涉及到的金额低于一万元但高于十万元,则视为"
数额较大";
如有涉及到的金额介于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则被视为"
数额巨大"。
若涉及到的金额斩高逾百万元,那么就会被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换言之,以上所提及的恶意透支金额均不包含以下额外因素:
复利、
滞纳金、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2.对于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凡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皆可判定其属信用卡诈骗活动,且其
涉案金额越大,
刑罚也就越重。
这些情形包括:
(1)使用
伪造身份证件,或者利用假身份证明骗取新办
信用卡;
(2)使用无效信用卡;
(3)借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罚金上限为两年到二十万元;
若涉案巨额或出现其他严重情节,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出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的严厉
处罚,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