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贩卖毒品案件的取保候审阶段是否会进行
开庭审理这个问题,我可以给您提供一些相关信息供您了解参考。
1、就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概念而言,它是指在进行
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诸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等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对于没有被实际
逮捕或者虽然已经逮捕但由于居留方式需要调整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话语来说;
2、为了预防他们故意的逃避有关侦查、
起诉与审判工作,这些司法机构必须依法指示并责令他们提供保
证人或者直接缴纳一定数量的
保证金,并同时向他们发出书面
保证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随地得到召唤、赶到现场接受问询,而不必采取实际的
拘留手段来限制其自由,或者至少是在一段时间内取消这种拘留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