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需要明确地知道,
代通知金和
赔偿金是不可以共同存在于同一事件之中的。
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如用人单位因为不是自身过失导致解雇
劳动者,而未能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到劳动者本人时,就必须向其支付代通知金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强行终止了
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就应该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来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