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实际上并不属于
刑事强制措施范畴,而是作为一种
刑事处罚形式规范着社会公正秩序,法院依据国家各项
法规作出的拘役
判决书,其本质上是对刑事处罚执行过程实施的具体操作方式,而非刑事强制措施。
刑法典所定义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包含了
拘留、
逮捕以及取保候审等多种多样的手段。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对于
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通过允许其暂缓服刑等方式以期获得更多的保护和人道考虑。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这种实施方式并非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环,而是作为刑事处罚
执行程序的一部分予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