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冷静期中实施期,您需要了解以下几点重要信息:
此种期限是以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双方填写的
离婚登记申请为起点进行计时,计算时限为三十个自然日。
在这三十天内,若有一方
当事人不愿离婚,均可随时向婚姻
登记机关递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而针对三十日期限过后,如双方依然未能亲自前往离婚登记处办理手续,那么该行为将被视作撤销了此前申请的离婚登记。
首先,我们强调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天内,若是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心生悔意决定不离婚,皆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
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十天下午,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亲自去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
离婚证,则这种情况会被判定为已经撤销了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
当然,如果双方在三十天里的任意时间都曾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领证申请的话,就不会产生被视为撤销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