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刑事
犯罪嫌疑人的
刑罚期限可分为普通期限与延长期限两个
类别,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是一般的
刑事拘留期限设定为14日,此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
羁押至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
其次是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限设定为37日,在此期间内,由检察院行使核准权,核准期为7天。
在此期限之内,如果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
批准逮捕且获得核准,则犯罪嫌疑人将被
逮捕,反之,若未获得核准则可能面临释放或者更改其他
强制措施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