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明示,对于借贷双方在协议中就利息所达成的约定,若其高过在该
借贷合同设立之日起满一整年后的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这类约定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
然而,如果借贷双方在达成借贷合同之时所约定的利率并没有超出上述规定所设定的限制,即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当出借方有正当理由并依照合法程序向借款方提出请求要求借款方向其按约支付利息时,人
民法院会予以肯定与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