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在于致力于促使双方和睦共处。
婚姻约定的财产争议产生的根源往往源于
当事人未能达成
结婚意愿或是在婚后并未实际生活在一起。
因此,倘若我们有能力调停双方重获和谐关系,那么就基本上从本质上消灭了
婚约财产纠纷。
其次,我们必须对婚前给付的财物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界定其不同的性质特征。
若这些财物属于传统意义上的
彩礼,在习俗中通常用于订婚仪式,那么便应将其归还给赠送方;
反之,若是值价较高的实物,例如房屋或者高端耐用品等,因为它们与婚礼关系密切相连,故被视为附带特定条件的
赠予,同样需要归还对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