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
撤销权的几种特定情境如下所述:
首先,可分为三种类型的撤销权:
第一,是受害方的撤销权,主要面向那些受到
欺诈、
胁迫以及被严重误解、显失公平或者陷入他人的威胁中的人员。
其次,为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这主要针对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益持有人,即那些善良且未了解事实真相的相对人。
再者,赠与人的撤销权,其方向在赠与
法律关系中权益人即赠与人。
最后,
破产撤销权,其发生作用的范围是当
破产程序启动之后,权益人为
清算小组,他们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对破产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用的可能会损害
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进行撤销,同时要求该行为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到
破产财产之中。
此外,还有一项位于人身关系法律范畴中的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是赋予那些遭受婚姻压力的人们的撤销权利。
对于“撤销权”这个词语的含义和解释可以理解为这样:
它意味着无论债务人如何放弃他们的到期债权或是无偿
转移财产,甚至以过于明显的不合理低价进行财产交易,只要这些行为对债权人带来了不良影响,并且
受让人知情的话,债权人都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