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由其亲属提供首次
购房的资金支持,此种情况下所购置的房产并不必然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具体而言,若此项投资行为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后发生,且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者在房产
所有权证书上同时记载了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这部分房产便可被认定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由父母负责
偿还贷款,并明确声明该房屋仅归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那么这部分房产将被视为该方的
个人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