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业务活动中,若有人利用伪造、
变造的信用证向账户内进行相关操作;
或是持有
虚假的
身份证明文件,以此手段获取并使用信用证进行相关业务,则应当认定此类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二)由于某些原因导致
信用卡失效或无法继续使用,但某人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对账户进行处理而是继续用于相关事务,同样不能被认定为合法行为。
(三)未经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获取和使用信用卡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这种行为也应被认定为违规和
违法。
(四)在
信用卡透支中,持卡人若存在
主观故意且出于
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在超过相关规定限制额度或规定实施期限内继续透支,并在发卡行发出催缴通知书之后依然未作出妥善偿还措施,这类行为将被视为恶意透支。
对于第一款所述的恶意透支情况,通常是指持卡人以不当手段获取资金蓄谋占有,口气较重,目的是强调这种情况实质性的违法性质。
超过规定数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经过银行多次催讨之后依然不能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甚至可以说就是拒绝归还。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根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应当视具体情况判定其是否构成
犯罪,并依法给予相应的
刑罚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