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明文规定,关于
犯罪分子的
自首行为,审判机关可依法酌情给予从轻或者减轻
刑事惩罚。
具体情节应以
犯罪行为的轻重缓急作为判断标准,若性质相对轻微者,甚至可以考虑免予
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倘若有
立功表现,同样可依据犯罪程度赋予从轻或
减轻处罚;
若有
重大立功事迹,则更是可以特别考虑宽大处理,幅度严重者有可能得到减轻或者免予
刑事责任的待遇。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发现被告人员同时具备上述两种特质,那么审判机关在
量刑阶段可以将其归纳权衡,分别按照
自首情节与
立功贡献的程度来确定相应的刑事惩罚削减基准,最后经过累加计算得出最终的判决
刑罚。《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