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帮信罪案件中,如流水达到30万元则被视为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了20万元,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此类情况被视为“
情节严重”,应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可能面临罚款的惩罚。
2、依据我国法律明确指出,当了解到有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
违法活动,并且为这些人的行为提供了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性支持,或者提供了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的时候,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判定有罪,并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有可能需要缴纳
罚金。
对于涉及此类
犯罪的单位,也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对其做出罚金处理,同时对该单位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的
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中的规定进行相应的
处罚。
若存在上述两种行为,且同时构成了其他形式的犯罪,则需依据比较严重的处罚规定来确定应如何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