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
刑事拘留之期不得超过37日。
若公安机关认为需
逮捕被拘留者时,应于
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
在特定情形下,审批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流窜犯、惯犯、
团伙犯罪等情节恶劣且具有重大嫌疑人员,审批期限可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捕获申请,应在收到后的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批准逮捕。
如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对于如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例,可以依法行使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