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被判处
司法拘留,则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若遭受
治安拘留,其
拘留期下限为15天,如存在数项
违法违规行为要合并
处罚时,拘留期上限为20天;
然而在
刑事案件中,拘留的持续时间原则上以14天为最高限度,但对流窜
犯罪、重复犯案及团伙性质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而言,拘禁期可延长至37天。《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